合肥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1、房屋銷售前價格要提前公示嗎?
您好,關於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內容:
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依法對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已取得預售許可和銷售現房的房地產經營者,要在公開房源時,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第六條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採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第七條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並標示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第八條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按照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還應當標示建築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單價。
第九條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第十條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
(一)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二)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三)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四)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以下收費:
(一)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二)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准及收費依據、收費標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第十三條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嚴謹。
第十五條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六條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商品房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2、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
3月22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將於今年5月1日起實行,該規定專門對商品房銷售的明碼標價問題作出規定。昨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了解到,我區也將轉發執行該規定,並加強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
規定要求,商品房銷售要實行一套一標價,並明確公示代收代辦收費和物業服務收費,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標明的費用。商品房銷售價格對外明碼標價後,可以自行降價,打折銷售,但漲價必須重新申報備案。對此,自治區發改委價格處副處長姚伯岩表示,自治區發改委正在嚴格按照國家發改委的具體要求貫徹實施,並要求有關部門做好新規定執行的前期准備工作。姚伯岩說,該規定將使房產銷售中標價混亂、信息不透明、價格欺詐等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增加房地產市場透明度,從而保障購房者的知情權。規定實施後,對開發商將起到制約作用,房價會更合理,消費者消費將更明白。開發商一旦不按照規定執行,有關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3、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商品房明碼標價檢查查出問題處理意見
一、對於不標明價格的,如未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實行一套一標和未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等,根據未實行一套一標的在售房源實際套數或未公開的在售房源實際套數,按每套5000元罰款處罰。
二、對於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區別情況實施處罰:
對於未按規定內容實行一套一標的,如未標每套在售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單價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層高等核心因素,根據未按規定內容實行一套一標的在售房源實際套數,按每套3000元罰款處罰;
對於未按規定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因素的,如土地使用年限、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代收代辦收費和物業費等,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為處罰單位,按每個項目處以5000元的罰款。
三、對於標示已售房源價格但未如實標示實際成交價格的,按照《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對每個項目處以50萬元的罰款。
4、合肥市商品住宅明碼標價一般開盤多久備案
?
5、國家發改委公布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從2011年5月1日起商品房銷售實行一套一標價.商品房銷售價
(1)設平均每次下調的百分率為x,根據題意得
5000×(1-x)2=4050
(1-x)2=4050÷5000
(1-x)2=0.81
1-x=0.9
x=1-0.9
x=10%
答:平均每次下調10%.
(2)9.8折=98%,
100×4050×98%,
=405000×0.98,
=396900(元)
100×4050-100×1.5×12×2,
=405000-3600,
=401400(元),
396900<401400,所以第一種方案更優惠.
答:第一種方案更優惠.
6、商品房明碼標價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抓好《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大力加強商品房銷售領域的價格行政執法,加強市場檢查,對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明碼標價不規范,或利用標價進行商品房銷售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依法對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已取得預售許可和銷售現房的房地產經營者,要在公開房源時,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第六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採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並標示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第八條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按照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還應當標示建築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單價。
第九條 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第十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
(一)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二)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三)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四)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以下收費:
(一)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二)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准及收費依據、收費標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第十三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嚴謹。
第十五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六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商品房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關於商品房明碼標價的全部介紹,希望能加深大家對《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認識,買房之前也了解到相關的政策知識,這對我們買房來說也是有利的!
7、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規定推出的背景
為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著力解決當前商品房銷售中存在的標價混亂,信息不透明、價格欺詐等問題,3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專門對商品房銷售的明碼標價問題作出規定,要求:商品房銷售要實行一套一標價,並明確公示代收代辦收費和物業服務收費,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標明的費用。按照《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文件要求,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該《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抓好《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大力加強商品房銷售領域的價格行政執法,加強市場檢查,對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明碼標價不規范,或利用標價進行商品房銷售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8、為什麼物價局不給商品房明碼標價銷售?
根據《價格法》規定,我國目前的價格形式有三種:一種是政府定價,第二是政府指導價,這兩種價格形式都屬於政府參與定價和掌控的范疇,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特徵,但現在所佔比例很低,僅為5%不到;第三種是市場調節價,完全由市場自由競爭形成,經營者可自主定價,提問中所稱的商品房價格便是這一種。但國家一直以來,都有相關規定要求所有的商品均實行明碼標價,不存在法律上的軟肋。特別是國十條出台後,更加強了對此問題的要求。未標價是因為各地物價部門監管的問題,開發商在樓市火爆,房價飈升的現狀下,為牟取暴利,都不願公開其真實售價和實際銷售進度。對此,物價部門應予規范和治理,還百姓最後一點知情權。對於房價的供求矛盾,此舉雖是杯水車薪,但至少聊勝於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