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區拆遷房轉讓規定
1、誰有最新的合肥市房屋拆遷安置條例(聽說是去年才出來的).給個鏈接。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合政〔2015〕29號
http://www.hefei.gov.cn/n1105/n1120/n13135814/n13135889/n13149705/38811122.html;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附屬物補償費標準的通知 合政辦〔2015〕9號
http://www.hefei.gov.cn/n1105/n1120/n13135814/n13135889/n13149705/38811445.html ;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政〔2014〕175號
http://www.ahfzb.gov.cn/content/govfile_view.php?id=1931&ty=2
2、拆遷安置房如何轉讓
拆遷安置房取得合法產權後,符合當地房屋政策的,可以對外轉讓拆遷安置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沒有房產證的房被拆遷可以要求補償嗎
按規定,進行拆遷補償時,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要給予補償。並且,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即違法建築,將不予補償。
所以,沒有房產證的房是否可以獲得補償,要先確定是否為違法建築。具體而言,以下幾種情形即屬於違法建築: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以及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5、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6、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所以若是房子沒有房產證,但是不屬於以上的違法建築,那麼還是可以要求拆遷補償。
比如實際中許多宅基地建房就沒有房產證,但是不屬於違法建築。
3、拆遷安置房買賣有何法律規定
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所建農民自建安置房不允許買賣交易。農房的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只有使用權,不得違法轉讓。對於購房者來說,沒有房產證的買賣,即使簽訂了安置房買賣協議,協議也是無效的,這種買賣不受法律保護。 近幾年,隨著宜春城市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近郊農民自建的安置房越來越多。因農民安置房的價格比商品房更低,結果出現了一定的買方和賣方市場。被拆遷安置後,有些農民拿到了兩套以上的安置房,除自住之外或租或賣,形成了較大的賣方市場。由於農民安置房價格通常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低很多,而且私下交易規避了正規交易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不少人出於僥幸心理選擇私下買賣農民安置房,形成了買方市場。時下,價格低、地段好的農民安置房吸引了一些買房人的目光。但同時他們又又擔心交了房款後辦不到證。盡管賣房人承諾會簽訂協議。據房管局產權產籍辦公室負責人介紹,農民自建安置房,首先要看其土地證上的性質,如果屬於國有性質的,就能過戶買賣;如果是集體性質的,是不允許進行交易的,就不能過戶到城鎮居民進行買賣。農民也就不可能通過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只能選擇私下交易。
4、合肥市回遷房過戶費是多少? 這些費用的%會變嗎
房屋回遷,需繳納測繪費1.36元/平方 ,回遷的房屋面積若大於拆遷的面積,棕樓土地沒繳納土地出讓金的,需要按超出面積繳納配套費每平方21.5元-35元或按超出的面積需要繳納契稅,按售樓價格3%繳納,登記費80元(工本費);
之後再買賣過戶和普通商品房一樣,根據房子是否唯一房、買方是否首次購房、面積等情況,繳納如下:
1、測繪費1.36元/平方,買方;2、評估費0.5%(評估額,允許浮動),買方;3、契稅評估額初次90平內1%、90平~140平內1.5%,超過140平或非首次3%,買方繳納;4、所得稅按全額的1%由賣方承擔,滿五年唯一房減免;5、交易費6/平方,雙方;6、工本費80元,買方(工本印花稅5元)買方;7、營業稅5.6%賣方繳納,滿五年減免~這些費用的%暫時不會變~
5、合肥市最新拆遷補償細則
合肥市國土資源局發布了關於《合肥市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辦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拆遷補償范圍及補償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1. 適用范圍
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行政區域內(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市區)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2.補償安置
(1)、用途和合法性認定
個人在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認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鄉鎮企業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房屋,按照辦公、生產等用途房屋認定。
拆遷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情形計算有效面積:
(一)房屋面積大於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二)房屋面積小於人均60平方米大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人均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三)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補償對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請補齊至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後計算有效面積。
(2)、補償對象認定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補償的,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認定為補償對象,予以住宅房屋補償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聯產承包土地。
(二)補償房屋屬於自有產權。
(三)公告時屬於征地范圍內常住戶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讀大中專學生、現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員和就地征地「農轉非」人員)。
(四)國家和省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經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戶的人員,可在遷入地認定為房屋安置人口。
其他特殊類型安置人口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補償對象的家庭戶中,有屬於下列情形的直系親屬,可視為房屋補償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項目中獲得房屋補償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額或差額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人員的已婚配偶及兩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公告前戶籍已遷入范圍內依法收養的子女。
(二)原在當地享有承包土地,後根據戶籍政策「農轉非」,從征地范圍遷出的人員本人。
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戶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築安裝綜合成本價人均購買30平方米建築面積;現役軍官的補償參照本項規定執行。
(三)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婦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胎兒。
拓展資料:
3. 房屋補償安置標准
房屋補償對象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一)選擇產權調換的,原房屋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計算有效建築面積後,對補償對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後的剩餘有效建築面積按照單位平方米造價予以補償。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積小於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按照交易後剩餘面積實行產權調換。單位平方米造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准執行。
產權調換後,補償對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請增加購買15平方米建築面積。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對應安置房屋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乘以應安置面積予以補償。應安置面積依據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計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購買的15平方米建築面積)。
4. 臨時安置費等補償
住宅房屋實行房屋安置的,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過渡期從補償對象交房之月起,至實施單位發布房屋安置通知時止。
過渡期內,補償對象自行解決臨時住房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准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逾期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自第13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逾期臨時安置費。
實行現房安置或者補償對象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規定標准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費。
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按照應安置房屋建築面積(不含按建築安裝綜合成本價購買的面積)計算。集體性質非住宅,不予以臨時安置費補償。臨時安置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准執行。
合肥市國土資源局
6、拆遷房部分轉讓雙方需要什麼手續
應該說的是拆遷回遷房轉讓的問題,取得回遷房後應依法辦理土地房產產權證後,持雙方買賣協議繳納契稅營業稅,雙方提出書面申請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雙方到場簽字,提交產權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後雙方到土地管理部門書面申請辦理土地產權過戶手續,雙方到場簽字,提交產權證明,同時提交新房產證的復印件,辦理土地過戶手續。
7、拆遷安置房可以對外轉讓嗎?有哪些法律風險?如何防範?
可以對外轉讓。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取得拆遷安置房完整產權,符合當地房屋交易政策的,可以對外轉讓拆遷安置房。如果沒有合法產權的,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1、賣方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權,簽訂安置房買賣協議時有其他共有權人未簽字。對此律師提醒,購買拆遷安置房,需要明晰待出售的拆遷安置房屋的權屬情況,如是否有共有權人,共有權人是否均在買賣協議上簽字確認。
2房價上漲誘使賣方反悔,對此律師提醒購買方,約定明確的賣方違約責任。
3、能夠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拖延辦理。律師提醒,約定遲延辦理過戶手續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