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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確認書

發布時間: 2023-04-28 05:51:34

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憑證怎麼辦理?

2016年浙江省在建設工程保證金領域引入保險機制後,2018年全省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共承保10972筆,為建築企業釋放保證金65.7億元;但直至2019年,全省房建市政工程(企業)繳納的保證金中仍有78%為現金形式,持續構成建築業企業的沉重負擔。

與此同時,保證金長時間凍結及難返還問題,以及保證金被佔用、挪用等違規違法現象,也限制著建築市場的活力。為推動浙江建築業高質量發展,《通知》聚焦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制度存在的弊病,就全面深化改革進行了總體部署。

具體而言,《通知》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減輕建築業企業負擔、發揮工程保函作用三方面的創新頗具亮點且意義深遠。

1、多手段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響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所明確的「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通知》首先規定:2020年6月30日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繳納,已經以現金繳納的保證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換。這一方面有助於建築企業以較低的保函費代替全額的保證金,另一方面也引入銀行、保險機構和融資擔保公司參與欠薪風險的防控工作,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齊頭並進。

同樣響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所明確的分賬管理制度,《通知》在工程建設領域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的基礎上,分專業設立了人工費分賬基準比例,並對人工費分賬比例設有浮動機制:在滿足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和工程承包單位可根據基準比例浮動約定。

《通知》也鼓勵銀行金融機構推出專項貸款產品,一方面可降低工資專業賬戶無法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社會影響,另一方面為人工費分賬比例浮動機制提供了參考依據。此外為從源頭上解決欠薪頑疾,《通知》還從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行為入手,通過落實《關於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實施意見》,旨在解開工程款項撥付不到位引發的拖欠「債務鏈」。

2、全面減輕建築業企業負擔

《通知》區分了項目投資的性質,從提高工程保函替代率、降低保證金繳納額度兩方面入手減輕建築業企業負擔,並保障企業自主選擇權。

首先,《通知》要求2020年6月30日起新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並鼓勵其他投資項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蓋率,爭取到2020年9月底達到50%以上,到2020年12月底達到80%以上。

其次,《通知》在2017年6月浙江省《關於深化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見》將政府投資項目的履約保證金由10%降至5%、工程質量保證金由5%降至2.5%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了保證金繳納比例:2020年6月30日起新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50萬元、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2%、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5%。與此同時《通知》也鼓勵其他投資項目相應降低保證金繳納額度。

此外為解決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通知》在正面要求「對於建築業企業以工程保函方式繳納的四類保證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之外,還從負面倒逼企業自主選擇權實現:招標人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繳納保證金的,視為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

3、充分發揮工程保函綜合作用

為充分發揮工程保函作為建築市場信用工具的作用,《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與工程保函掛鉤機制,以保證金差異化繳納激勵企業守信:一方面制定了針對誠信記錄好的企業免收投標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政策,另一方面也明確了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金額所對應的失信情形。通過對守信行為給予提倡和保障、對失信行徑給予禁止和防範,工程擔保也能夠更好促進建築市場優勝劣汰機制的有效運作。

在構建「工程保函+信用」機制之外,《通知》還要求銀行、保險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建立小額保函核簽核保綠色通道,旨在發揮工程保函作為創新金融產品的作用。基於風險管控體系,《通知》引導各擔保主體實現小額保函「最多跑一次」,未來基於科技賦能,工程保函或可實現自「最多跑一次」至「一次都不跑」升級。某種程度上說,這是對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務的通知》「探索發展非現場核查、核保、核簽等方式」的響應,也是對發改委《關於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大力推廣使用保函特別是電子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的回應。

為充分發揮建築業在「六穩」「六保」中的作用,省建設廳牽頭聯合省級相關部門制定了改革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制度這項惠企減負政策。隨著保證金改革政策落地,疊加乘數效應,預計到今年年底浙江省工程建設領域有望釋放現金上千億元。

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怎麼辦理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這需要你當地的建委給你開一個證明,然後你拿著公司的營業執照、法人授權委託書去當地的銀行辦理就可以了。
拓展資料:
一:辦理流程:這里以合肥市為例:
(一)辦理流程
1.登錄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官網,查詢本企業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比例狀態信息(查詢操作指南見附件),並截屏信息(截屏件加蓋企業行政印章)或向轄區行業主管部門、人社部門申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差異化繳存申報表》辦理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證明;
2.施工總承包單位憑差異化繳存信息截屏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商業銀行、商業保險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要求的相關材料開具見索即付獨立保函;
3.工資保證金保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用於核驗合同價後返回給企業)、差異化狀態信息截屏件或差異化繳存證明交轄區人社部門保存,保函及相關材料復印件留總承包單位與項目部存檔;
4.免繳保函的項目,僅向轄區人社部門報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協議書部分復印件、企業免繳保證金狀態信息截屏件或免繳證明材料。
(軌道交通、引江濟淮項目保函交由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保管,受益人為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保函延期
保函到期後,工程未竣工驗收備案的,提前30日到原開具保函的金融機構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時間至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並報轄區人社部門備案。
(三)保函注銷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保函有效期到期的,保函自動失效;
2.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保函有效期未到期的,在工地現場公示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30日後,向轄區人社部門提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注銷申請表》,憑人社部門開具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注銷通知書》,到開具保函的金融機構予以注銷。

3、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暫行規定

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水務)廳(局),各銀保監局,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拍正搭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授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襲拿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銀保監會、鐵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有條件清判的地區還可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

4、農民工工資承諾書怎麼寫

法律分析:為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標人全稱)法定代表人的資格,鄭重承諾:

本企業如果中標承建

項目X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農民工時,將保證做到: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僱傭和使用農民工,工資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

2、我公司分包單位僱傭農民工的,將要求分包單位按照第1條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並負責督促其按照合同規定及時結付農民工液耐扮工資。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約定與分包單位結清工程款,致使後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將由我公司先行墊付欠款。本公司對分包單位清償欠農民工工資負總責。

3、如果發生違反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造成農民工上訪,本公司願意理解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執行期間由業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計量款的1%作為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業主代表視我公司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景,據實結算返還剩餘的保障金。

投標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

X年X月X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畝春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鬧灶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5、工程勞務公司辦理施工許可證,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施工許可證不是工程勞務公司辦理的,是建設單位辦理的。
辦理施工許可證需要准備的資料(做談各地區有差異):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2、施工中標通知書(必須招標的工程提供);
3、工程施工合同(對已確定分包單位的還應提交分包合同 );
4、監理中標通知書(必須招標的工程提供)、監理合同 ;
5、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土地使用證;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的存族做款證明或對建設單位支付和履純穗碰約的擔保;政府投資項目僅需提供財政撥款證明文件;
8、施工圖設計文件已審查的證明文件;
9、質量安全監督登記表;
10、監理單位總監的注冊證書、資格證、項目經理、施工員、質安員或安全主任的證書、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及上述所有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11、施工單位項目安全管理框架圖(包括人員分工、職務等內容)。
12、特種作業人員(包括:起重機械、電工、焊工等)列表;
13、建設單位安全監督人員名冊;
14、監理單位項目人員名冊;
15、安全措施費用計劃;
16、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A4紙清晰列印);
17、臨時設施搭建情況說明表;
18、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搭設(設置)計劃;
19、施工進度計劃;
20、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措施);
21、擬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列表(包括型號、數量等內容);
22、勞動保險統籌金繳納憑證;
23、印花稅收據。
24、安全生產許可證。

6、工人工資保證金

法律分析:建築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制度是指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建設前,建築施工企業開立銀行專用存款賬戶,按承建工程項目合同造價的規定比例存入資金,納入該企業工資保證金專戶統一管理。

法律依據:《廣州市建築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築施工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築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問題,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預防化解我省勞資糾紛工作的意見》的要求,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工程、內外裝修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局等施工活動的建築賣鏈讓施工企業以及建設單位。

第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制度是指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建設前,建築施工企業開立銀行專用存款賬戶,按承建工程項目合同造價的規定比例存入資金,納入該企業工資保證金專戶統一管理。

第四條 工資保證金主要用於督促建築施工企業建立工資支付的誠信機制,完善工資支付監管制度,妥善調處建築工地因欠薪引發的勞資糾紛群體性突發事件,維護工人合法權益。當建築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證金提喚信取條件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知建築施工企業和開立專用賬戶銀行從該企業工資保證金專戶中提取相應資金,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建設行政部門監督下,發放被欠薪工人工資。

7、銀行保函是什麼意思

銀行保函,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時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或經濟賠償責任。現階段最常用的銀行保函為:投標保函、履約保函、支付保函、預付慶薯備款保函。


法律依據:《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徽省交通運輸廳、安徽省水利廳關於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銀行保函的指導意見》第二條:銀行保函的開立及應用

(一)銀行保函種類應當是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原則上由施工企業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銀行申請開立,受益譽毀人為工程項目所在地工資保證金管理部門。

(二)銀行保函的額度應不低於工資保證金管理部門核定的保證金應繳金額,未達到應繳金額的,不足部分由保函申請人現金轉賬至工資保證金專戶補足。保函額度較大,一家銀行機構不能足額出具保函的,可以由多家銀行共同出具,但最多不超過三家。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時,由保函開立銀行在保函額度內向受益人承擔相應付款義務。

(三)銀行保函有效期截止的具體日期由開立申請人、受益人與銀行三方根據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驗收期限合理確定(參照各手笑地工資保證金退還政策執行)。如銀行保函到期時工程尚未竣工驗收,申請人應提前30日辦理銀行保函延期,否則應補繳工資保證金。

(四)施工企業以銀行保函方式繳存工資保證金時,應當向工資保證金管理部門提供銀行保函和工程建設項目相關材料。對符合工資保證金繳存規定的,工資保證金管理部門應當向施工企業出具繳存工資保證金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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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發揮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有條件的地區還可探索引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以及使用返還等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工資保證金制度。
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與本地區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會商機制,加強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范平穩運行。
第五條 工資保證金制度原則上由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升旅具體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將管理層級上升為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實施具體管理的地市級或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應的行政區,以下統稱「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存儲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第七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吵含凳;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並承諾按照監管要求老顫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九條 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1),並將協議書副本送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經辦銀行應當規范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並在相關網路查控平台、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第十一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原則上不低於1%,不超過3%,單個工程合同額較高的,可設定存儲上限。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多個在建工程,存儲比例可適當下浮但不得低於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0.5%。
施工合同額低於3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各地區可結合行業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前款規定的施工合同額可適當調整,調整范圍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確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鐵路局、民航局備案。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後,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應降低存儲比例,降幅不低於50%;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應適當提高,增幅不低於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增幅不低於100%。
第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具體存儲比例及浮動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應根據本行政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情況實行定期動態調整,主動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在工資保證金賬戶被監管期間,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選擇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於按規定比例計算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
保函正本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存。
第十六條 銀行保函應以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附件2)。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到期拒不清償時,由經辦銀行依照保函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其工程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並不得短於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保函到期前一個月提醒施工總承包單位更換新的保函或延長保函有效期。
第十八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存儲工資保證金或開立銀行保函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名單及對應的工程名稱向社會公布,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本工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使用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附件3,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施工總承包單位採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的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依照銀行保函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採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後,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經辦銀行應每季度分別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
第二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並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後,可以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經辦銀行收到確認書後,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於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選擇使用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並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返還銀行保函正本。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後,可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的書面申請。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工資保證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機制,對經核實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未提交返還申請的,應主動啟動返還程序。
第二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認為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監管
第二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於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台賬,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房屋市政、鐵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領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參照本規定執行。
採用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方式代替工資保證金的,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銀保監會、鐵路局、民航局負責解釋。各地區可根據本規定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銀保監會、鐵路局、民航局備案。在貫徹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已按屬地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規定施行後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工資保證金按照本規定及各地區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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