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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職工幫扶中心

發布時間: 2023-04-08 07:57:30

1、工會職工幫扶中心主要幫扶的對象是什麼職工

依據總工發[2009]36號《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回(暫行)(2009年8月18日)答》第五條的規定:
第五條 幫扶資金幫扶對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經政府救助後生活仍然困難的職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但由於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災難等原因,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困難職工。
(三)因各類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困難職工。
(四)因勞動經濟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難職工。

2、合肥經開區民政局 對大病有什麼救助

合肥市職工大病救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協助政府切實解決職工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減輕職工醫療負擔,更好地為全市職工提供服務,根據合肥市的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活動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全總、省總有關文件精神,將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作為工作的著力點和落腳點,努力構建職工第二條醫療保障線,切實解決患病職工實際困難,提高職工抵禦因病致困風險的能力。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的救助對象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持《合肥市特困職工幫扶證》和《合肥市困難職工幫扶證》的職工及其家庭成員(以下簡稱持證職工);
(二)參加職工醫療互助互濟企業的在職職工(含農民工);
(三)市級以上困難勞模及其家庭成員;
(四)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職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含農民工)。
第三章 救助標准
第五條 持證職工、困難勞模年度內救助標准:
(一)年度內,個人自付醫葯費2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給予救助;
(二)年度內,個人自付醫葯費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給予救助;
(三)年度內,個人自付醫葯費10000以上,按50%給予救助,最高救助為30000元;
(四)年度內,持證職工及困難勞模家庭成員中患大重病的,按困難職工本人救助標準的50%執行。
第六條 參加職工醫療互助互濟企業的在職職工,如本人年度內自付醫葯費在3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2000元(含2000),單位救助達到職工自付醫葯費的15%,由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加蓋主管部門意見報市總工會並給予救助,具體標准為:
(一)年度內,個人自付醫葯費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20%給予救助;
(二)年度內,個人自付醫葯費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30%給予救助;
(三)年度內,個人自付醫葯費20000元以上的,按40%給予救助,最高救助為20000元。
第七條 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職職工,如本人年度內自付醫葯費在15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2000元(含2000元),由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加蓋主管部門意見報市總工會並給予救助,具體標准為:
(一)年度內,個人自付醫葯費15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20%給予救助;
(二)年度內,個人自付醫葯費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30%給予救助;
(三)年度內,個人自付醫葯費50000元以上的,按40%給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四)年度內,符合本條件的在職職工家庭成員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職工本人救助標準的50%執行。
第八條 對符合幫扶條件,有重病但確實無錢看病的困難職工,經調查核實後,年度內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00元救助。
第四章 資金來源和管理
第九條 職工大病救助資金從各級財政幫扶資金、合肥市送溫暖基金和社會捐贈款中支出,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接受上級工會和相關單位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合肥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每月向市總工會主席辦公會報告一次大病救助幫扶情況,每年向市困難職工幫扶領導小組報告一次工作情況。
第五章 申請程序和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持證職工和困難勞模可自行至合肥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辦理大病救助申請;其餘申請救助人員需由單位工會統一申報。
(一)持證職工出示幫扶證,困難勞模出示本人身份證、勞模證前往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填寫相關表格,申請救助;
(二)醫療互助互濟企業職工和因病致困職工向所在單位工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合肥市職工醫療救助申請表》;單位工會對照條件認真調查核實,簽署意見並蓋章;經主管部門、產業工會簽署意見並蓋章後報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
第十二條 申請人進行大病救助申請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工的身份證明(工作證、工會會員證、勞動合同);
(二)持證職工需出示《合肥市困難職工幫扶證》或《合肥市特困職工幫扶證》,困難勞模需出示《勞模證》;
(三)二級以上醫院或醫保定點醫院診斷和診治證明,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單據,出示原件留下復印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
(五)醫療費發生期間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
(六)農民工須出示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證明。
第六章 救助金領取
第十三條 持證職工和困難勞模的大病救助由幫扶中心通知本人前來領取。
第十四條 醫療互助互濟企業職工和因病致困職工的救助金由所在單位工會統一領取後發放,發放完畢單位工會應將簽字表原件交市幫扶中心保存。
第七章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不承擔救助:
(一)因工傷、交通、打架、斗毆、酗酒、賭博、自殘、第三者責任等引發事故致傷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有各種欺詐、作弊行為騙取補助的。
第十六條 申請人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不予救助。對騙取幫扶金額將如數追回,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同一家庭一年內只能有一人享受一次醫療救助,不得重復救助。
第十八條 申請醫療救助,以每年度為一個單位,醫療費用須為年度內所發生,可累計計算。一個年度內指此次幫扶距上次幫扶時間間隔為12個月。
第十九條 個人自付醫葯費指除醫保、單位互助互濟救濟以及各類社會救助後,在醫保指定醫院住院的醫葯費用;新生兒、無醫保的兒童以及職工贍養的無醫保父母住院費用;特殊病的門診、在醫保部門指定葯店購買指定葯品的費用(含醫保賬戶內金額),特殊病門診費用依據合肥市醫保中心《門診特殊病准入標准及診療、用葯目錄》執行。
第二十條 家庭成員指與職工本人在同一戶口簿且長期生活在一起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大病救助後資料由市幫扶中心負責歸類存檔並錄入「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合肥市職工大病救助管理辦法》和《合肥市職工醫療互助互濟管理辦法》(合工[2012]49號)自本辦法實施起廢止。

合肥市職工醫療互助互濟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減輕職工醫療負擔,規范我市職工醫療互助互濟工作,更好的為全市職工服務。根據合肥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醫療互助互濟活動(以下簡稱活動)目的是發揮工人階級團結互助的光榮傳統以及工會組織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通過各企事業單位自行組織開展職工互助互濟的形式,幫助患大重病職工解決醫療費用過高的問題,切實減輕職工的經濟負擔。
第三條 企事業單位開展活動應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結余、持續發展的原則,積極動員職工自願參加到職工互助互濟工作中並針對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最大限度地幫助職工解決困難。
第四條 開展活動的單位應成立本單位的職工醫療互助互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日常辦事機構是本單位醫療互助互濟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可設在單位工會)。
第五條 管委會應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幹人,成員由單位領導、單位相關部門領導、單位工會主席、職工代表和中心主任組成。管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其主要職責:
1、制定和修改本單位職工醫療互助互濟活動管理辦法等制度;
2、選舉和任免管委會主任、副主任和監審會成員;
3、審議、批准中心的工作報告;
4、討論決定本單位互助金、補助標准等的調整;
5、審查批准中心的財務預決算;
6、討論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六條 中心應設主任一人、工作人員若幹人,承擔管委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1、組織、開展本單位職工醫療互助互濟活動;
2、負責互助互濟資金的收集、管理、支付,確保資金安全有效;
3、對互助互濟資金收支標准提出調整建議;
4、負責編制預決算;
5、完成管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本單位醫療互助互濟管理辦法由管委會制定後需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方可實行。
第八條 本著自願原則,凡本單位員工按規定每年度足額繳納本單位醫療互助互濟費用(費用數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由本單位醫療互助互濟管委會制定),承認本單位醫療互助互濟管理辦法,即可視為參加本單位職工醫療互助互濟會員,享受相應權利。
第九條 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開展醫療互助互濟期限進行設定,原則上以一個年度為一周期。
第十條 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一定的比例自行設定互助互濟活動的救助標准,標准原則上最低應達到職工自付醫葯費的15%。
第十一條 互助互濟資金來源:
1、職工交納的互助互濟資金;
2、單位行政補助;
3、單位工會投入資金;
4、社會捐贈、贊助;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互助互濟活動的資金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其存款利息、年度結余可轉入下一年度互助互濟資金使用。每一個活動周期結束後60日內應主動接受單位財務或經審部門就上一周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查並在單位公告欄或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周期互助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職工、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凡開展職工醫療互助互濟活動的單位,須將本單位開展職工互助互濟活動章程等相關材料報合肥市總工會,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單位將納入合肥市總工會職工醫療互助互濟工作;有意願開展職工醫療互助互濟或已開展但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單位,可報市總工會後接受指導,達到本辦法要求後再納入市總工會職工醫療互助互濟工作。
第十五條 納入合肥市總工會職工醫療互助互濟工作的單位應嚴格遵守合肥市總工會職工醫療互助互濟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接受市總工會指導,市總工會對已享受單位救助的在職職工將享受合肥市總工會實行的在職職工大病救助管理辦法的相關政策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您,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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