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警投訴電話查詢電話
1、交通違法舉報電話是多少呢?
交警電話:122。112以前是市話故障自動受理,現在是報警電話語音提示。
當手機撥打112時,通話是一段錄音:「你好!匪警請撥110,火警請撥119,醫療急救請撥120,交通事故請撥122,市話障礙請在112前加撥長途區號,中文之後緊接著是英文」。122交通事故報警服務台是我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為受理群眾交通事故報警電話,指揮調度警員處理各種報警、求助、同時受理群眾對交通管理和交通民警執法問題的舉報、投訴、查詢等而設的部門。
122是二十四小時在線的,如果你在道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可以隨時撥打這個電話向交警尋求幫助,交警會第一時間到達你所在的位置,為你提供幫助的。
我們在撥打交警電話時需要注意什麼?
1、在撥打122報警時,一是不要慌張,吐字要清晰、講普通話,這樣有利於接警人員聽得清楚明白,不會造成時間上的拖延。
2、求助人或目擊者應講明事故發生的地點、號碼、傷亡程度以及是否需要醫護人員幫助等情況,以便公安交警部門採取相應的救援、處理措施。
3、若遇有,應講明是駕車還是棄車逃逸以及車型車號、逃逸方向等,這樣就為交警追逃、偵破提供了及時准確的信息。
4、報案時還應說明是否造成交通阻塞,影響道路通行。
5、如因交通事故引起火災的,報警人應先報火警119,再撥打122報警。
在日常的出行當中,我們要助力好道路交通安全, 尤其是在駕駛車輛的時候,要注意觀察四周,不要闖紅燈,而且在駕駛車輛之前,要注意檢查一下車輛有沒有故障,以免在路上發生意外。
2、合肥交通違章查詢電話多少
1、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包河大隊(電話:0551-66269300)。
地址:桐城南路330號。
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電話:0551-63675122)。
地址:京台高速方興大道道口。
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開大隊(電話:0551-66269600)。
地址:佛掌路39號。
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廬陽大隊(電話:0551-665688506)。
地址:北二環與潁上路交口西側約200米。
(2)合肥交警投訴電話查詢電話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並執行,可以製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3、安徽合肥交警怎麼投訴
對交警工作不滿或有意見需要投訴的,可以直接撥打110對其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進行投訴。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細則》第二條,市、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設立110報警服務台,負責接收突發公共事件電話報警,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當前違法失職行為的幫助和投訴,24小時不間斷。
(3)合肥交警投訴電話查詢電話擴展資料: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三十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處理投訴的范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監察條例》等人民警察的法律、法規和各項紀律、法規,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法律、服務和團體的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第三十七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應當向投訴人詢問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具體投訴內容、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主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對投訴內容和投訴人信息嚴格保密,嚴禁向被投訴人或者其他人員泄露投訴內容。
4、合肥交通違章查詢電話
1、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包河大隊
電話:0551-66269300。
地址:合肥市桐城南路330號。
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湖大隊
電話:0551-66269900。
地址:合肥市四川路煙墩路交口。
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架大隊
電話:0551-66269000。
地址:合肥市芙蓉路金寨路交口以西150米。
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二大隊
電話:0551-66269222。
地址:合肥市裕溪路郎溪路東150米。
(4)合肥交警投訴電話查詢電話擴展資料
處理違章須知:
去交管隊處理違章需攜帶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原件,到所在地任意交通支隊、執法站接受處罰處理。對處罰結果有疑義的,也可要求查看違法視頻或違法照片。非現場違章處理前不會產生滯納金。
在接受處理後十五日內憑交通管理部門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會超過罰款數額。交管局要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只能本人前往,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5、合肥交警24小時服務熱線
合肥交警電話是122。
交警一般指交通警察。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指公安機關中負責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的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個警種,其主要職責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偵查、車輛和駕駛人管理等。
交警的主要職責是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宣傳交通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教育交通違法者,勘查處理交通事故,以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證交通運輸的暢通與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