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土儲中心
1、合肥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2019)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管理,提高土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第三條 本市市區以及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市區以及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
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審計、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生態環境、金融監管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設用地。第六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等相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提交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政策、城市規劃調整以及土地市場供需狀況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按照原審批程序備案、報批。第七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內容應當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城中村和危舊房改造規模;
(三)年度儲備資金收支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五)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第八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條 收購國有建設用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
(一)申請收購。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土地收購申請。
規劃收購范圍內涉及多個土地使用權人的,經各土地使用權人書面同意,可以由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協調統一辦理土地收購申請。
(二)核查情況。市土地儲備中心對擬收購土地的面積、四至范圍、用途、權屬、權利及所依附著的建(構)築物等情況進行勘查和驗核。
(三)申請規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及各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擬收購土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設計條件。
(四)評估測算。市土地儲備中心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評估測算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土地和房屋評估價格應當分別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五)報批方案。市土地儲備中心擬訂土地收購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購方案應當包括:擬收購土地基本情況、規劃設計條件、土地收購成本確定方式、補償費用數額及支付進度、土地交付時間及標准、土地管護要求等。
(六)簽訂合同。土地收購方案經批准後,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七)支付費用。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城中村和危舊房改造項目以及區域性的土地收購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按照測算土地儲備成本的一定比例預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八)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向市土地儲備中心交付被收購土地。
(九)權屬變更。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收購方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2、合肥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2008)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市轄區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
市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規劃、財政、審計、房地產等部門、人民銀行和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儲備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二章 土地儲備計劃管理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第六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土地儲備、國土資源、規劃、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市政府批准。第七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當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計劃。第八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 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用地規模;
(三)項目規劃條件;
(四)土地前期開發的主要內容;
(五)成本測算;
(六)資金計劃安排;
(七)其他附件。第三章 儲備土地范圍與實施程序第十條 下列國有建設用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一條 應當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
(一)報批方案。應當依法收回的國有建設用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方案》,報市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市政府的批准決定,向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通知》。
(三)注銷登記。以無償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注銷登記手續;以有償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協議,支付補償費,再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注銷登記手續。
(四)納入儲備。收回的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辦理儲備土地登記手續。第十二條 收購國有建設用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
(一)申請收購。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土地收購申請。
規劃收購范圍內涉及多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可以由所在區政府統一協調土地收購。
(二)核查情況。市土地儲備中心對擬收購土地的面積、四至范圍、用途、權屬及所依附著的建(構)築物等情況進行勘查和驗核。
(三)申請規劃。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設計條件。
(四)評估測算。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共同擇優選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收購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和地下基礎設施進行評估測算,經有關部門審查備案後,確定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劃撥土地的收購補償費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現行評估確認價確定;出讓土地的收購補償費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現行評估備案價確定。
地上建(構)築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的補償費用,按照評估備案價值確定(在建工程的收購補償費用,由市審計部門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共同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涉及房屋拆遷所需的其他補償按本市現行拆遷補償標准確定。
(五)報批方案。市土地儲備中心擬訂土地收購方案,報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購方案報市土地市場管理委員會批准。
(六)簽訂合同。土地收購方案經批准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收購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解除。
(七)支付費用。市土地儲備中心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向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費用。
(八)交付土地。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向市土地儲備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等。
(九)權屬變更。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產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3、合肥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合肥市市轄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含中央、省屬駐肥單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本辦法,將需盤活的土地收購、收回、徵用予以儲存,並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受市政府委託供應的行為。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受市政府委託,在市土地市場管理委員會指導和監督下,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工作。
市計劃、經濟貿易、建設、規劃、財政、房產、土地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供應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合肥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設立土地儲備交易分中心,在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的指導與監督下,負責本開發區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收購、儲備和供應工作。
開發區的房地產開發用地納入全市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劃。第六條 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計劃、規劃等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編制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組織實施。第七條 土地儲備供應實行雙向預約登記制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統一收回、收購(徵用)和供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簽訂用地協議,自行簽訂的用地協議一律無效,市計劃、規劃、土地等部門一律不予辦理立項、規劃和用地手續。
凡需要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和未達轉讓條件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到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申請收購登記;
凡需要獲得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土地進行開發或項目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到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預約登記。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收購(回)儲備第八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進行儲備:
(一)無主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依法責令退還、交還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荒蕪、閑置土地;
(五)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用地;
(六)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徵用的土地;
(七)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產業結構調整以及破產、劃轉、特困等企業需要盤活或處置的土地;
(八)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無力繼續開發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以及擬改變用途的土地;
(九)征地轉戶後剩餘土地;
(十)擬轉讓(包括與他人進行聯建、開發)的劃撥土地以及擬改變用途用於商業經營、房地產開發的劃撥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十二)因實施城市規劃,市政府指令收購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土地。第九條 集體土地實行統一徵用並納入儲備,但確屬國家重點工程、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用地除外。
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土地市場供需情況,編制年度征地計劃,報市政府批准。
集體土地徵用儲備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持擬徵用地塊的界址圖,申請規劃選址,市規劃部門及時提供規劃選址定點紅線圖。
(二)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持規劃選址定點紅線圖及有關資料,辦理征地報批手續,征地事務工作可委託有關部門辦理,發生的稅費由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支付。
(三)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後納入儲備。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前六項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進行儲備;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按規定進行收購。第十一條 土地收購:
(一)申請收購。凡符合儲備條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申請收購。
(二)權屬核查。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對申請收購的土地和地上物權屬、面積、他項權利、四至范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和審核。
(三)征詢意見。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持擬收購地塊的界址圖,向市規劃部門申請選址及規劃設計要點。
(四)費用測算。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測算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五)方案報批。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擬定土地收購方案,報市土地管理局審批;其中特殊地塊的收購方案還須報市政府審批。
(六)簽訂合同。收購方案經批准後,由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七)收購補償。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
(八)權屬變更。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持《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向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權屬變更登記。
(九)交付土地。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交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