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警支隊高速大隊電話號碼
1、合肥交警大隊地址
合肥市交警支隊
地址:馬鞍山路168號
2、合肥交通違章查詢電話
1、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包河大隊
電話:0551-66269300。
地址:合肥市桐城南路330號。
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湖大隊
電話:0551-66269900。
地址:合肥市四川路煙墩路交口。
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架大隊
電話:0551-66269000。
地址:合肥市芙蓉路金寨路交口以西150米。
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二大隊
電話:0551-66269222。
地址:合肥市裕溪路郎溪路東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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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須知:
去交管隊處理違章需攜帶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原件,到所在地任意交通支隊、執法站接受處罰處理。對處罰結果有疑義的,也可要求查看違法視頻或違法照片。非現場違章處理前不會產生滯納金。
在接受處理後十五日內憑交通管理部門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會超過罰款數額。交管局要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只能本人前往,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3、合肥交警24小時服務熱線
合肥交警電話是122。
交警一般指交通警察。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指公安機關中負責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的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個警種,其主要職責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偵查、車輛和駕駛人管理等。
交警的主要職責是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宣傳交通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教育交通違法者,勘查處理交通事故,以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證交通運輸的暢通與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4、合肥交警支隊高速一大隊在哪裡
合肥市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
地址:合肥市芙蓉路299
電話:0551-3675122百度地圖
5、合肥交通違章查詢電話多少
1、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包河大隊(電話:0551-66269300)。
地址:桐城南路330號。
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電話:0551-63675122)。
地址:京台高速方興大道道口。
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開大隊(電話:0551-66269600)。
地址:佛掌路39號。
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廬陽大隊(電話:0551-665688506)。
地址:北二環與潁上路交口西側約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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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並執行,可以製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6、合肥駕照扣分在哪扣啊
1、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包河大隊
地址:合肥市桐城南路330號。
電話:0551-66269300。
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湖大隊
地址:合肥市四川路煙墩路交口。
電話:0551-66269900。
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架大隊
地址:合肥市芙蓉路金寨路交口以西150米。
電話:0551-66269000。
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二大隊
地址:合肥市裕溪路郎溪路東150米。
電話:0551-6626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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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六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條 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