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人就業中心
1、合肥殘疾人就業中心可以安排工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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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肥市人社局電話號碼是多少?
合肥市人社局電話:0551-12333
在人社局官網下方可以看到:
(2)合肥人就業中心擴展資料:
合肥市人社局地址:
合肥市政務新區政務環路88號。
12333還是全國的社保查詢熱線。
「12333」是人社系統全國公益服務電話,是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必須提供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秉承「傾聽民意,服務民生」的服務理念。
12333主要為社會公眾提供就業、社會保險、人事、人才、工資收入分配和勞動關系等領域的政策咨詢、信息查詢、辦事指南和投訴舉報等公共服務,有的地方還提供電話辦理社會保障卡掛失、勞動監察案件受理等業務。
3、我是安徽人,畢業後報到證上是至安徽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我就必須去合肥嗎?
沒有必要一定去安徽省人才交流中心報到,
如果你畢業後在學校統一辦理派遣時專間前,未將經企屬業蓋章確認後的三方協議返回至校就業指導部門,學校通常的處理方式為:將你的人事關系(你可以認為是派遣證+人事檔案)派回你入校前的戶籍地(原籍)。(直接點講,就業率完成需要)
如果你不想去派遣地報到,有兩種處理方式:
1、派往就業地,如果你在其他地方工作,可將人事關系轉移至單位所屬地的人事局下屬的人才流動管理機構(有人事管理許可權),通常叫做人才交流中心;
2、派回老家,阜陽人事局(人才中心);
當地人才服務機構願意接受你的人事關系後,會開具相關證明,如:畢業生就業登記表等(各地有區別,大體一致)返一份交學校辦理改派手續(重辦派遣證及戶口遷移證),並在校了解本人人事檔案是否發出,發往地是哪,後再辦理人事檔案調動。但全程需回校或請人代辦。報到證的期限一般都有2年以內的寬限,時間不用著急,但是一定要把此事完善好,不然涉及勞動、社保等後續事項會有麻煩。
因各地對人口的控制和人才的需求狀況不同,所以辦理方式和流程都有部分區別,以當地的解釋為准。
4、合肥市勞動局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單位地址:合肥市政務新區政務環路88號
電話:0551-12333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部門監督電話:
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 0551-63536141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0551-63536325
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0551-63536127
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0551-63536249
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管理中心:0551-62729916
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 0551-63536391
市職業技術培訓指導中心: 0551-64254962
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0551-62656755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支隊: 0551-63536315
(4)合肥人就業中心擴展資料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准,貫徹實施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的相關政策。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辦法。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系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實施企業職工工時、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爭議仲裁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