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4050招聘
1、合肥勞動保險4050補貼
(一)對原來僅限於公益性崗位招用「4050」人員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政策,調整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城鎮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二)社會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靈活就業後,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均由再就業資金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崗位補貼。大齡就業困難對象靈活就業後,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三)各地可適當提高用於安排「4050」人員的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准,補貼額可提高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崗位招用「4050」人員的,亦可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四)「4050」人員無人應聘的公益性崗位,放寬聘用條件,凡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實行先交後補的辦法。具體的申報和撥付程序按財社[2002]107號文件和陝財辦社發[2003]7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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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單位招聘4050人員可享受什麼補貼
補貼如下:
對於單位所招聘的4050人員,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5年。
而政府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的4050人員,簽訂就業援助協議的,在協議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3年。
(2)合肥4050招聘擴展資料
4050人員的相關明細
據了解,4050人員退休年齡應按國家標準的退休年齡衡量,具體如下: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3、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且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
3、合肥市4555人員的最新政策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系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
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社保局專家介紹,一般而言,我們現在說的「4050社保補貼」是指靈活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政策。靈活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政策,是政府針對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即女性年滿16—50周歲,男性年滿16—60周歲)的就業困難人員出台的就業援助政策,符合條件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後,進行就業登記並以個人身份按時參加社保的均可申請享受社保補貼。
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如下:
一、范圍和對象
1、區內取得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均可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實名制登記人員情況經比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不得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登記信息有誤的,經重新核對後,符合參保條件的,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實名制登記漏報人員,須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請登記,符合參保條件的,可辦理相關參保手續。
二、申請及批准程序
4、申請參保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勞保所領取並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申請審批表》。
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其親屬向公安機關申報失蹤、臨時注銷戶口的,從申報次月起暫停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對後經確認仍具有領取資格的,應恢復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並補發在停發期間應享受的社會養老保險金。申請參保人員自批准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合肥4050社保補貼政策2022
合肥4050社保補貼政策2022如下:
1、依法進行登記失業,並符合4050年齡條件,即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
2、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並在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了失業登記,流程如下:
(1)申請社保補貼的人員,首先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報,並提供相應資料;
(2)經勞動保障工作站、所初審、公示後,報市就業辦審核,合格後交市財政部門復核,並通過指定的銀行直接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3、就業困難認定期間必須依法繳納社保費,含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所需材料:
(1)《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2)靈活就業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憑證的原件,原件丟失的可憑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個人繳費證明;
(3)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5)本人填寫的相關表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