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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确认书

发布时间: 2023-04-28 05:51:34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凭证怎么办理?

2016年浙江省在建设工程保证金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后,2018年全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共承保10972笔,为建筑企业释放保证金65.7亿元;但直至2019年,全省房建市政工程(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仍有78%为现金形式,持续构成建筑业企业的沉重负担。

与此同时,保证金长时间冻结及难返还问题,以及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现象,也限制着建筑市场的活力。为推动浙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通知》聚焦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存在的弊病,就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

具体而言,《通知》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发挥工程保函作用三方面的创新颇具亮点且意义深远。

1、多手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响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所明确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通知》首先规定:2020年6月30日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已经以现金缴纳的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这一方面有助于建筑企业以较低的保函费代替全额的保证金,另一方面也引入银行、保险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参与欠薪风险的防控工作,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齐头并进。

同样响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明确的分账管理制度,《通知》在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基础上,分专业设立了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并对人工费分账比例设有浮动机制:在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可根据基准比例浮动约定。

《通知》也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推出专项贷款产品,一方面可降低工资专业账户无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为人工费分账比例浮动机制提供了参考依据。此外为从源头上解决欠薪顽疾,《通知》还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入手,通过落实《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旨在解开工程款项拨付不到位引发的拖欠“债务链”。

2、全面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通知》区分了项目投资的性质,从提高工程保函替代率、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两方面入手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并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

首先,《通知》要求2020年6月30日起新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并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争取到2020年9月底达到50%以上,到2020年12月底达到80%以上。

其次,《通知》在2017年6月浙江省《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由10%降至5%、工程质量保证金由5%降至2.5%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保证金缴纳比例:2020年6月30日起新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与此同时《通知》也鼓励其他投资项目相应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

此外为解决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通知》在正面要求“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四类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之外,还从负面倒逼企业自主选择权实现: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

3、充分发挥工程保函综合作用

为充分发挥工程保函作为建筑市场信用工具的作用,《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以保证金差异化缴纳激励企业守信:一方面制定了针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政策,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所对应的失信情形。通过对守信行为给予提倡和保障、对失信行径给予禁止和防范,工程担保也能够更好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有效运作。

在构建“工程保函+信用”机制之外,《通知》还要求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旨在发挥工程保函作为创新金融产品的作用。基于风险管控体系,《通知》引导各担保主体实现小额保函“最多跑一次”,未来基于科技赋能,工程保函或可实现自“最多跑一次”至“一次都不跑”升级。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对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的响应,也是对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的回应。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六稳”“六保”中的作用,省建设厅牵头联合省级相关部门制定了改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这项惠企减负政策。随着保证金改革政策落地,叠加乘数效应,预计到今年年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有望释放现金上千亿元。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怎么办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这需要你当地的建委给你开一个证明,然后你拿着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去当地的银行办理就可以了。
拓展资料:
一:办理流程:这里以合肥市为例:
(一)办理流程
1.登录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本企业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比例状态信息(查询操作指南见附件),并截屏信息(截屏件加盖企业行政印章)或向辖区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申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差异化缴存申报表》办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证明;
2.施工总承包单位凭差异化缴存信息截屏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开具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3.工资保证金保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用于核验合同价后返回给企业)、差异化状态信息截屏件或差异化缴存证明交辖区人社部门保存,保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留总承包单位与项目部存档;
4.免缴保函的项目,仅向辖区人社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部分复印件、企业免缴保证金状态信息截屏件或免缴证明材料。
(轨道交通、引江济淮项目保函交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管,受益人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保函延期
保函到期后,工程未竣工验收备案的,提前30日到原开具保函的金融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报辖区人社部门备案。
(三)保函注销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保函有效期到期的,保函自动失效;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保函有效期未到期的,在工地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30日后,向辖区人社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注销申请表》,凭人社部门开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注销通知书》,到开具保函的金融机构予以注销。

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拍正搭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袭拿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清判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4、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

项目X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液耐扮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理解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景,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X年X月X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亩春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闹灶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工程劳务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施工许可证不是工程劳务公司办理的,是建设单位办理的。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资料(做谈各地区有差异):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施工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工程提供);
3、工程施工合同(对已确定分包单位的还应提交分包合同 );
4、监理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工程提供)、监理合同 ;
5、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族做款证明或对建设单位支付和履纯穗碰约的担保;政府投资项目仅需提供财政拨款证明文件;
8、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审查的证明文件;
9、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10、监理单位总监的注册证书、资格证、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或安全主任的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及上述所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框架图(包括人员分工、职务等内容)。
12、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电工、焊工等)列表;
13、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
14、监理单位项目人员名册;
15、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16、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A4纸清晰打印);
17、临时设施搭建情况说明表;
18、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19、施工进度计划;
20、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21、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列表(包括型号、数量等内容);
22、劳动保险统筹金缴纳凭证;
23、印花税收据。
24、安全生产许可证。

6、工人工资保证金

法律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

法律依据:《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内外装修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局等施工活动的建筑卖链让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主要用于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工资支付的诚信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妥善调处建筑工地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当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唤信取条件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建筑施工企业和开立专用账户银行从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监督下,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

7、银行保函是什么意思

银行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现阶段最常用的银行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预付庆薯备款保函。


法律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保函的指导意见》第二条:银行保函的开立及应用

(一)银行保函种类应当是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原则上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受益誉毁人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

(二)银行保函的额度应不低于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核定的保证金应缴金额,未达到应缴金额的,不足部分由保函申请人现金转账至工资保证金专户补足。保函额度较大,一家银行机构不能足额出具保函的,可以由多家银行共同出具,但最多不超过三家。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由保函开立银行在保函额度内向受益人承担相应付款义务。

(三)银行保函有效期截止的具体日期由开立申请人、受益人与银行三方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期限合理确定(参照各手笑地工资保证金退还政策执行)。如银行保函到期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申请人应提前30日办理银行保函延期,否则应补缴工资保证金。

(四)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时,应当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供银行保函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材料。对符合工资保证金缴存规定的,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当向施工企业出具缴存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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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升旅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七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吵含凳;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老颤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2)。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负责解释。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备案。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规定及各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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