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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4-08 07:57:30

1、工会职工帮扶中心主要帮扶的对象是什么职工

依据总工发[2009]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回(暂行)(2009年8月18日)答》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2、合肥经开区民政局 对大病有什么救助

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助政府切实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为全市职工提供服务,根据合肥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总、省总有关文件精神,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努力构建职工第二条医疗保障线,切实解决患病职工实际困难,提高职工抵御因病致困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持《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和《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持证职工);
(二)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三)市级以上困难劳模及其家庭成员;
(四)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含农民工)。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持证职工、困难劳模年度内救助标准: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以上,按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30000元;
(四)年度内,持证职工及困难劳模家庭成员中患大重病的,按困难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企业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3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单位救助达到职工自付医药费的15%,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20000元。
第七条 家庭因病致困的在职职工,如本人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15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由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加盖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总工会并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5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
(二)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三)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四)年度内,符合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第八条 对符合帮扶条件,有重病但确实无钱看病的困难职工,经调查核实后,年度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救助。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职工大病救助资金从各级财政帮扶资金、合肥市送温暖基金和社会捐赠款中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月向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报告一次大病救助帮扶情况,每年向市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五章 申请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可自行至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理大病救助申请;其余申请救助人员需由单位工会统一申报。
(一)持证职工出示帮扶证,困难劳模出示本人身份证、劳模证前往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填写相关表格,申请救助;
(二)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单位工会对照条件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经主管部门、产业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十二条 申请人进行大病救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身份证明(工作证、工会会员证、劳动合同);
(二)持证职工需出示《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或《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困难劳模需出示《劳模证》;
(三)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五)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六)农民工须出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证明。
第六章 救助金领取
第十三条 持证职工和困难劳模的大病救助由帮扶中心通知本人前来领取。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互济企业职工和因病致困职工的救助金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领取后发放,发放完毕单位工会应将签字表原件交市帮扶中心保存。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不承担救助:
(一)因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第三者责任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帮扶金额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一家庭一年内只能有一人享受一次医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第十八条 申请医疗救助,以每年度为一个单位,医疗费用须为年度内所发生,可累计计算。一个年度内指此次帮扶距上次帮扶时间间隔为12个月。
第十九条 个人自付医药费指除医保、单位互助互济救济以及各类社会救助后,在医保指定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新生儿、无医保的儿童以及职工赡养的无医保父母住院费用;特殊病的门诊、在医保部门指定药店购买指定药品的费用(含医保账户内金额),特殊病门诊费用依据合肥市医保中心《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执行。
第二十条 家庭成员指与职工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且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大病救助后资料由市帮扶中心负责归类存档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和《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合工[2012]49号)自本办法实施起废止。

合肥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医疗负担,规范我市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更好的为全市职工服务。根据合肥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目的是发挥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以及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通过各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互济的形式,帮助患大重病职工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切实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应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动员职工自愿参加到职工互助互济工作中并针对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第四条 开展活动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设在单位工会)。
第五条 管委会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由单位领导、单位相关部门领导、单位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和中心主任组成。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管理办法等制度;
2、选举和任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监审会成员;
3、审议、批准中心的工作报告;
4、讨论决定本单位互助金、补助标准等的调整;
5、审查批准中心的财务预决算;
6、讨论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心应设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2、负责互助互济资金的收集、管理、支付,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3、对互助互济资金收支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4、负责编制预决算;
5、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后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八条 本着自愿原则,凡本单位员工按规定每年度足额缴纳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费用(费用数额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由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管委会制定),承认本单位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即可视为参加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会员,享受相应权利。
第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医疗互助互济期限进行设定,原则上以一个年度为一周期。
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自行设定互助互济活动的救助标准,标准原则上最低应达到职工自付医药费的15%。
第十一条 互助互济资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互济资金;
2、单位行政补助;
3、单位工会投入资金;
4、社会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互助互济活动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存款利息、年度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互助互济资金使用。每一个活动周期结束后60日内应主动接受单位财务或经审部门就上一周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单位公告栏或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周期互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的单位,须将本单位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章程等相关材料报合肥市总工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单位将纳入合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有意愿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或已开展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单位,可报市总工会后接受指导,达到本办法要求后再纳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
第十五条 纳入合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合肥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接受市总工会指导,市总工会对已享受单位救助的在职职工将享受合肥市总工会实行的在职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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