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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地址

发布时间: 2023-03-31 13:44:37

1、合肥地方税务局包河区分局望湖税务所电话

包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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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地方税和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日常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开展税源调查、纳税评估、统计分析和收入计划执行等工作。

市辖区分局内设综合科、业务科、征收计会科(纳税服务科)和若干管理科。

分局下设常青税务所、望湖税务所、淝河税务所。

综合科具体承办行政事务、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后勤等综合管理职能;

业务科具体承办税政、基金费、征管、法规等税收业务综合管理职能;

征收计会科(纳税服务科)具体承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发售、二手房交易、税费计会统等工作;

管理科具体承办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

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 邮编:230011

包河分局办公电话:

综合科   63773408

业务科   63773409

征收科   63773410

办税服务厅  
63773387、63773389、63773390、63773315

管理一科   63773401

管理二科   63773402

管理三科   63773403

管理四科   63773400

管理五科 63773405

望湖税务所   63773406、63773386

淝河税务所
63757562、63442176

2、合肥火车站到高新开发区地税局公交

公交线路:35路 → 22路,全程约15.0公里

1、从合肥火车站步行约620米,到达瑶海公园站

2、乘坐35路,经过9站, 到达亳州路站

3、乘坐22路,经过12站, 到达科学大道站

4、步行约750米,到达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

公交线路:114路 → 快速公交4号线,全程约16.3公里

1、从合肥火车站步行约90米,到达火车站北广场

2、乘坐114路,经过14站, 到达大众巷站

3、步行约280米,到达三孝口西(brt)站

4、乘坐快速公交4号线,经过6站, 到达科学大道站(也可乘坐3路)

5、步行约750米,到达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

3、合肥市的车船使用税交纳地点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车船税的通告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www.hefei.gov.cn 2012年01月01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财明电[2011]2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12年车船税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车船税征收方式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机动车车船税由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二)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应当向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到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我市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

详见《安徽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三、我市车船税的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四、我市车船税纳税地点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合肥市区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蒙城北路111号,电话:5690098、5690099);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五、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纳车船税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原件;

(二)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购置的新机动车,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法律责任

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申报纳税事宜,未按规定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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