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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土储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3-21 11:46:53

1、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19)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市区以及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区以及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政策、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规模;

(三)年度储备资金收支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五)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经各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以由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统一办理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权利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三)申请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各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收购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评估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土地和房屋评估价格应当分别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方案应当包括:拟收购土地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收购成本确定方式、补偿费用数额及支付进度、土地交付时间及标准、土地管护要求等。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的土地收购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测算土地储备成本的一定比例预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土地。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20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审计、房地产等部门、人民银行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国土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用地规模;

(三)项目规划条件;

(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测算;

(六)资金计划安排;

(七)其他附件。第三章 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第十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一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报批方案。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三)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四)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可以由所在区政府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确认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值确定(在建工程的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拆迁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收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交付土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等。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3、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含中央、省属驻肥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将需盘活的土地收购、收回、征用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受市政府委托供应的行为。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计划、经济贸易、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设立土地储备交易分中心,在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本开发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
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编制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第七条 土地储备供应实行双向预约登记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收回、收购(征用)和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签订用地协议,自行签订的用地协议一律无效,市计划、规划、土地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凡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未达转让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登记;
凡需要获得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进行开发或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预约登记。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储备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无主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依法责令退还、交还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五)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六)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征用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破产、划转、特困等企业需要盘活或处置的土地;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以及拟改变用途的土地;
(九)征地转户后剩余土地;
(十)拟转让(包括与他人进行联建、开发)的划拨土地以及拟改变用途用于商业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划拨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第九条 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并纳入储备,但确属国家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除外。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编制年度征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征用储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拟征用地块的界址图,申请规划选址,市规划部门及时提供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图。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图及有关资料,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事务工作可委托有关部门办理,发生的税费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支付。
(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纳入储备。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前六项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收购。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面积、他项权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拟收购地块的界址图,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选址及规划设计要点。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方案还须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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