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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3-14 16:16:58

1、2022年合肥市购房限购新规定

近年关于限购的规定经常变化,合肥5月对于限购政策也进行了不少调整,今天班长给大家整理一份购房须知,如限购、限售、学区、买房补贴等政策,给大家买房提供一点参考!
限购政策
5月10日合肥进行了限购方面的调整,瑶海区、新站区以及经开区的新桥产业园区取消限购,所以最新的限购政策如下:
合肥户籍(房查套数查市区):
1、瑶海区、新站区以及经开区的新桥产业园区不限购,但购房后纳入市区房查套数;
2、在限购区内,5月10日之前是在限购区和二次限购区合肥市区户口可买两套新房或二手房,非二次限购区域可以全款购买二手房且不限制套数;
5月10日后在限购区内,合肥市区户口可买两套新房,在二次限购区可以买第三套二手房,非二次限购区域可以全款购买二手房且不限制套数;
这里的二次限购区域指的是去年4月新政后划定的限购区域,主要是政务、滨湖、高新和一些指定的学区房范围。目前瑶海区的学区解除限购,其他区域没有变化。
非本市户口(房查套数查市区):
1、瑶海区、新站区以及经开区的新桥产业园区不限购,不需要社保等,可以直接购买,但购房纳入市区房查套数;
2、在限购区购房,非合肥市户籍原社保需要过去两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目前变更为累计缴纳6个月可买一套新房或二手房,社保可以断缴但是不能补缴;四县一市(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巢湖市)户籍可写申请购买一套。
3、人才安居:重点企业人才申请,分高层次人才和高校毕业生两种情况,需自己申请且本公司审核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合肥落户政策

合肥落户政策:
1、夫妻投靠:迁入人在合肥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凭结婚证明、迁入人的户籍证明以及能证明迁入人在合肥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申报入户。(稳定的生活来源是指通过领取退休金或通过稳定的职业或其他正当的谋生途径获得不低于当年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经济收入。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自谋职业的,由本人书面说明情况,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后给予申报户口。下同。)
2、父母投靠子女:迁入人在合肥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凭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迁入人在合肥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与子女的关系证明申报入户。
3、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靠父母:凭迁入人的户籍证明、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申报入户。
4、投资、兴办实业:个体工商户连续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私营企业年纳税5万元以上,且业主在合肥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业主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可凭《工商营业执照》、纳税票据、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进行申报。迁入人为业主直系亲属的,还要提供迁入人与业主的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合法购买、自建或者单位正式分配的住房。申请人须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出具有关部门签发的《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单位分配住房的《房屋租赁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证明。临时租借或者违章搭建以及外来人员集体宿舍不能视为合法固定住所。下同。)
5、购买商品房:凡在合肥市购买成套住房(必须单独拥有厨房、卫生间),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其中购买新房的,凭《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发票、迁入人的户籍证明申报入户;购买按揭房的,凭《房屋产权证明》、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迁入人的户籍证明申报入户;购买二手房的,凭房屋中介部门出具的纳税票据、《房屋产权证明》、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进行申报。迁入人为房主直系亲属的,还要提供迁入人与房主的关系证明。
一、四种方式自愿选择入户地址
1、有工作单位,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单位同意,可选择入到单位集体户口。
2、凭实际居住地房屋租赁合同,经房主同意,可将户口迁入租赁房的地址。
3、投亲靠友,经户主同意,可将户口迁入亲友处。
4、无处可入户口的,可就近选择社区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二、落户办理的时间:应届毕业生、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两年择业期满的毕业生在郑州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时办理期限有差别:
1、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迁移证,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凭毕业证、迁移证,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3、两年择业期满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报分、县(市)局户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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