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人就业中心
1、合肥残疾人就业中心可以安排工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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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肥市人社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合肥市人社局电话:0551-12333
在人社局官网下方可以看到:
(2)合肥人就业中心扩展资料:
合肥市人社局地址: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
12333还是全国的社保查询热线。
“12333”是人社系统全国公益服务电话,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必须提供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秉承“倾听民意,服务民生”的服务理念。
12333主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工资收入分配和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办事指南和投诉举报等公共服务,有的地方还提供电话办理社会保障卡挂失、劳动监察案件受理等业务。
3、我是安徽人,毕业后报到证上是至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我就必须去合肥吗?
没有必要一定去安徽省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如果你毕业后在学校统一办理派遣时专间前,未将经企属业盖章确认后的三方协议返回至校就业指导部门,学校通常的处理方式为:将你的人事关系(你可以认为是派遣证+人事档案)派回你入校前的户籍地(原籍)。(直接点讲,就业率完成需要)
如果你不想去派遣地报到,有两种处理方式:
1、派往就业地,如果你在其他地方工作,可将人事关系转移至单位所属地的人事局下属的人才流动管理机构(有人事管理权限),通常叫做人才交流中心;
2、派回老家,阜阳人事局(人才中心);
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愿意接受你的人事关系后,会开具相关证明,如:毕业生就业登记表等(各地有区别,大体一致)返一份交学校办理改派手续(重办派遣证及户口迁移证),并在校了解本人人事档案是否发出,发往地是哪,后再办理人事档案调动。但全程需回校或请人代办。报到证的期限一般都有2年以内的宽限,时间不用着急,但是一定要把此事完善好,不然涉及劳动、社保等后续事项会有麻烦。
因各地对人口的控制和人才的需求状况不同,所以办理方式和流程都有部分区别,以当地的解释为准。
4、合肥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单位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
电话:0551-12333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门监督电话: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0551-63536141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0551-63536325
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0551-63536127
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0551-63536249
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0551-62729916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0551-63536391
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 0551-64254962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0551-62656755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0551-63536315
(4)合肥人就业中心扩展资料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制度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相关政策。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办法。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办法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