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资助中心
1、学生申请建档立卡需要什么?
学生申请建档立卡的条件必须为精准资助对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材料后进行了分类处理,包括学生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贫困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齐全的学生立刻通知班主任要求学生补齐。逐一对每个学生的信息进行核对,包括学生的户籍性质、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学生学籍姓名和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等。
核对后将学生信息录入电脑,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又将信息打印出来交班主任进行核对,学生一一签字确认。由于学校对资助材料准备的各个环节要求都非常详实、认真和细致,从而保证了学校资助工作的材料准备充分、信息准确,为精准认定资助对象提供依据。
(1)合肥资助中心扩展资料
认定流程
1、各班级农村户籍贫困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2、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
3、公布提交申请的学生名单,班级全体同学根据名单中学生的日常消费等情况实行无记名投票,班级评议小组依据投票结果,评议选出认定名单;
4、评选出的学生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并准备贫困材料,上交评议小组和班主任主任审核;
5、班主任将本班助学金学生的材料整理好统一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免学费学生名单上报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7、资助管理中心将确定的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合肥市教育局审核;
8、资助管理中心将教育局确定的助学金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实行三级公示:班级公示、校公示栏公示、校网站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并认真核实师生反映的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坚决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2、合肥重庆阳光助学中心是真的吗
是真的
合肥重庆阳光数学中心是经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批准成立并试点开展自考网络助学的自考学习服务中心,为社会考生提供自考网络助学服务。
作为集安徽自考招生政策、招录规则、考试安排等众多关键信息的集合,致力于帮助各位考生更加全面的了解自考这件事,同时会与时俱进的不断进行完善,是你自考准备、考试、报名等一系列流程的好帮手。
3、毕业后怎样进行助学贷款的还款?
还款方式
⑴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⑵学生毕业后,观看其可活动资金来还贷款;
⑶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
⑷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
⑸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还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3)合肥资助中心扩展资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审查审批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所有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
它们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4、安徽省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时间是什么时候
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借款人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安徽籍学生;本省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安徽籍学生;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借款人为当年考取高校且尚未入学的新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见附件2);
(三)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四)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六条 借款人为已入校就读的学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见附件3);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四)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由借款人到贷款人处领取。
第八条 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有义务教育、督促和协助借款人按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及时向贷款人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高校提供借款人毕业后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分学年发放的办法。
第十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见附件4)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见附件5),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借款人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每学期开学初将生活费贷款转发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贷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准确地输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章 贷款的金额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见附件6),制定还款计划,并经所在高校证明。
借款人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后,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人所在高校应当在借款人毕业后1年内,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账户中扣收。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所在高校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学校举办者补贴。省属(含省直部门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借款人毕业后在省内高校继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继续按照在校生享受贴息政策。
第二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月1日。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法人行、社)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贷款金额、利率、利息、贴息等情况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称省联社)。省联社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确认后,分别报送省、市财政部门。省、市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各法人行、社。
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有关材料确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各法人行、社。
第二十三条 根据隶属关系和风险分担原则,按照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设立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人给予风险补偿。
省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市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风险补偿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法人行、社应当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联社。省联社应当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联社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提交各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确认后,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金总额,通知各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于11月30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并通知省、市财政部门按照高校隶属关系于12月31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法人行、社。
第二十五条 省、市财政部门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高校应当建立台账,记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情况。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各法人行、社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及时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计季报,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计季报。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和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按月统计汇总本校和本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情况,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条 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联社、贷款人和各高校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合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及电话
您好,地 址:合肥市天鹅湖路558号合肥广电中心A区12-16层,电话建议114查询一下,望采纳,祝你好运